2013年工資集體協議
甲方: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天津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集體合同》,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公司按照按勞分配為主體和在兼顧公平基礎上的效率優先分配原則,在充分聽取工會意見的基礎上,報董事會批準后,確定工資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同時,可結合崗位設置、績效考核結果等要素,使薪酬分配向崗位責任重、個人業績突出的員工傾斜。
第二條公司于每月15日前以現金方式由銀行代發,支付職工當月工資報酬。不得隨意克扣和拖欠,因故拖欠應與工會協商說明理由。
第三條 本年度按照物價指數法,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水平、2012年度天津市平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102.8%和天津市工資增長指導線為依據,在公司盈利的基礎上,應體現職工特別是一線員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同步提高。經雙方協商,預計2013年一線職工人均收入增加7%。
第四條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是公司和職工的義務。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依管委會及天津市有關規定執行。
1、統一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2、公司每年組織員工體檢一次,女職工增加婦科體檢項目。
第五條 公司繼續執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具體繳納辦法:
1、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職工,按一年工齡1.00元(其中個人與公司各繳0.50元)的標準累加進行繳納。
2、補充養老保險金,本人退休時一次性結算(若本人患大病或家庭發生特殊困難時,可申請提前進行結算)。
3、 本人主動調離公司時,只結算個人繳納的部分。
第六條 公司修改、變更或提前終止本協議,需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并經職代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生效。
第七條 凡遇到有下列情況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
1、公司被撤銷、解散或依法宣告破產及頻臨破產;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
第八條 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與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生效后,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認真履行,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協議,都必須承擔責任。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執時,雙方均可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本協議未予明確的其他事宜,以國家及天津市、濱海新區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為準,法律、法規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本協議經2013 年4月15 日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本協議從2013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3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一份,一份簽訂后七日內由公司行政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
公司(蓋章) 公司工會(蓋章)
公司首席代表簽名 工會首席代表簽名: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電話:022-65175600 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第二大街62號泰達MSD-B1座15-16層 郵編:3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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