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
集 體 合 同
本合同由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在公司內部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公司和工會本著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依法簽訂的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是公司和全體職工雙方行為的準則,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公司尊重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權利,工會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履行各項社會職能。公司在決定有關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有工會主席或其他代表參加,充分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條 工會承認并遵守公司章程,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第五條 公司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公司制定有關勞動工資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與本合同相違背。
第六條 為了保證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修改得以順利進行,公司與工會應建立協商對話制度,雙方各選同等人數代表,在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定期協商對話。公司方首席代表由總經理擔任,工會方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
第七條 本合同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續簽可提交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
第二章 職工的聘用和培訓
第八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本著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職工招聘,招聘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九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其實施細則及配套文件的進一步修改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代會主席團)審議通過。
工會依法幫助、指導職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監督、檢查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和《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細則》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有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關系的,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的30日內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
第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犯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
公司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應征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要求公司進行一次復議。
第十四條 公司確需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依本條被裁減職工,公司在六個月內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
第十五條 公司應建立培訓制度,制定職工素質教育實施規劃,有計劃地對在崗職工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對新職工進行崗前培訓,對下崗職工有條件或有必要時,經本人申請,公司領導審核審批,可進行轉崗培訓。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足額提取教育經費,為職工培訓提供資金保證并作出專門安排。
第十七條 公司鼓勵職工通過自學、自修,提高自身文化技術素質,立足本崗為公司發展多做貢獻。
第十八條 工會應協助公司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文化、道德教育,開展崗位技能競賽活動,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條 公司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不得隨意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設備及公共設施故障等原因需及時搶修處理等情況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應安排倒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并提供交通方便。
第二十一條 公司依法保障職工的各類休息和休假,包括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婚假、探親假等。
第二十二條 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應休未休當年帶薪年假的,可順延一年。
第二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二十四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職工應服從公司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出滿勤、干滿點、提高工作效率、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二十六條 公司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工資增長機制,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增加職工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照按勞分配為主體和在兼顧公平基礎上的效率優先分配原則。同時,可結合崗位設置、績效考核結果等要素,使薪酬分配向崗位責任重、個人業績突出的職工傾斜。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九條 月工資的發出時間是每月十五日(下發薪),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
第三十條 公司對在崗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其標準按天津市政府頒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繼續執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年終獎勵一線職工實行“雙薪制”,管理崗職工年薪制。
第五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和職工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
職工享受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生育、醫療、工傷、養老、失業的保險待遇。
職工出現社會保險范圍內的情形,公司應協助職工獲得經濟幫助,按照規定為職工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四條 公司按規定提取福利基金,其支付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福利基金使用情況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并接受工會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改善職工福利和文化活動條件。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六條 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為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每年夏季和冬季公司應采取防暑御寒措施,保證職工的安全健康。
第三十八條 公司堅持對職工進行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定期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十條 工會依法支持公司進行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安全衛生情況。
第四十一條 工會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向公司發出《事故隱患通知書》,公司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 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應及時通知工會協助處理,并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工會應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七章 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第四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和天津市有關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女職工依法享受經期、孕期、產假、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待遇。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應自動順延到哺乳期滿為止。
第八章 職工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職工應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職工要依法參加各類保險并按時繳納保險金。
第四十六條 職工要按照公司安排的專項工作和崗位標準,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第四十七條 職工應發揚公司“誠信、專業、唯實、人本、創新”精神,立足本崗,積極參加專業管理知識和崗位技術培訓,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提高崗位技能、增強創新能力、勝任本職工作,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為公司多做貢獻。
第九章 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八條 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或違犯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分別給予獎勵或懲處。
第四十九條 公司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事實清楚,取得證據,由公司按管理權限,經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在聽取職工本人申訴后決定。
第五十條 公司對違犯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或犯有嚴重過錯的職工做出辭退決定時,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 公司行政主管單位、部門或分管負責人逐步提出建議;
(二) 征求工會意見;
(三) 發給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載明解雇理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對職工做出辭職處理決定,工會認為不合理,有權提出異議并與公司協商解決。
第五十二條 公司對關心公司發展、出色完成本崗工作任務、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在勞動、管理和技術創新中取得突出成績的職工,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公司擬對職工授予濱海新區先進職工、市級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由工會提出建議并與有關部門協商、經黨委同意后,向上級工會推薦。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五十三條 工會與公司雙方應加強合作和聯系,保障集體合同履行,為此:
(一) 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雙方主要負責人就有關的重大事宜和職工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協商。必要時,亦可隨時進行協商;
(二) 公司召開經理辦公會,凡涉及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應有工會主席出席或列席,并聽取工會意見。職工代表依法參加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和活動。
(三) 工會配合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而開展的活動,公司應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 公司依法足額劃撥工會經費,工會應建立經費審查制度和向會員代表報告制度;
(五) 結合上市公司特點,探索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有效形式。
工會主席應及時向公司報告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第五十四條 工會加強和改善公司職能部室、班組管理,提高管理人員和班組長素質、教育職工增強合同契約觀念、遵章守紀、維護公司利益等方面,承擔著與保護職工利益相一致的義務,并將其納入工會工作議程。
第五十五條 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職期間,未經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不得隨意辭退。工會主席本人的勞動合同期限自任職之日起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任職期間。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十一章 合同的履行和保證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應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非經對方同意不得修改或變更合同內容。但本合同的內容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抵觸,否則,以后者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制度亦無明文規定的,須由公司與工會協商解決。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自正式生效之日起,期限為三年。根據實際需要,雙方經協商談判就合同內容可進行部分修訂。
第五十九條 履行本合同期間,公司控股股東更迭、公司更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工會主席的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條 本合同正式簽訂后,雙方即成立監督檢查小組,半年舉行一次會議,檢查本合同履行情況。
第六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以變更合同部分條款:
(一) 簽訂雙方協商一致時;
(二) 本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修改或廢除時;
(三) 因公司產業結構調整,使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中部分條款必須變更時。
第六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 公司被兼并、解散或依法宣告破產;
(二) 工會被依法解散;
(三) 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
(四) 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條款無法履行。
第六十三條 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本著友好協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情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為了適應公司管理體制的需要,由人力資源部與工會共同負責指導和推動股份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制度。
第六十六條 本合同經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工會主席代表職工在合同文本上簽字。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五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份,報送上級工會一份,張貼公布一份。
第六十八條 本合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審查,自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公司(蓋章) 工會(蓋章)
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會主席:
年 月 日
電話:022-65175600 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第二大街62號泰達MSD-B1座15-16層 郵編:3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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